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协会对各分会等分支机构的领导和管理,规范服务工作。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市社会团体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及《企业商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分会是协会领导下的分支机构,接受协会的领导,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协会承担。分会下不再设分支机构,分会应在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授权范围内的法律责任由分会承担。地区性分会的成立需征得所属地区政府或政府驻京机构的书面同意。
第三条:为避免会员多头参会、多头缴费等问题,经研究做出以下规定:各分会副会长由各分会推荐,以书面形式报请某企业商会(以下简称商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批。经研究同意后,商会以书面形式下发任命书。任命生效同时各分会副会长增补成为商会常务理事;各分会的常务理事(或不设常务理事职务的分会理事)、理事、普通会员由各分会自行考察,任命,但仍需报商会备案。商会任命生效的同时各分会常务理事增补成为商会理事;各分会理事和普通会员单位增补成为商会普通会员单位。各分会收取的会费归该分会所有,其财务实行独立核算。各分会有义务按章程有关规定向某企业商会缴纳一定的团体会费。
第四条:分会开展会务活动、印刷会员名片、使用商会标示等,须符合某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复文件中规定的全称要求。
第五条:某企业商会分支机构设立后,每年年初应按照某企业商会秘书处的要求,汇总材料,统一报送某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年检。
第二章 分会职责
第六条:分会职责
(一)为分会会员企业提供信息及咨询服务:
(二)增进各会员单位之间、各商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可定期组织联谊活动、为会员的事业开拓和发展提供交流、沟通的平台。
(三)依法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单位与政府部门之间的联系。
(四)出席某企业商会组织的大会;参与某企业商会重要事项的审计和表决;对某企业商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向某企业商会反映本分会的情况、意见和建议;承办某商会交办的其它工作及事项。
第三章 分会的设置和申报
第七条:分会的设置首先须经某企业商会理事会审核批准,然后向主管单位某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报请同意,再向某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八条:分会设置的申请必须经由某企业商会秘书处以提案的方式向某企业商会理事会提出申请:
第九条:申请成立分会的条件和要求
(一)申请成立分会的条件
1、有某企业商会副会长以上单位提出成立分会的要求;
2、有规范的名称;
3、有符合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4、有办公地点和经费来源;
5、有不低于30家企业的发起会员;
6、有主持日常工作的人员。
7、地区性分会的成立需征得所属地政府和政府驻京机构的书面同意。
(二) 申请成立分会须提交以下材料
1、设立分会的申请书;
2、分会管理办法;
3、办公场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说明;
4、活动经费来源;
5、筹备组名单及筹备工作计划;
6、拟任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以及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意见。